案情简介:王某(男)与张某(女)于2005年1月初,经人介绍认识相念,2007年5月20日在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,婚后生育一女。结婚后其二人一直居住在澳洲。2009年3月张某携女儿回国生活,一直未回澳洲。2010年4月男方为解除婚姻关系委托律师维权。
代理过程:2010年4月20日本律师接受委托后,与对方当事人初步沟通,确定无法通过协议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。同年4月25日,本律师受原告王某的委托具状诉至西城区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离婚。
同年6月10日法院作出判决,认为无法定理由且被告坚决不同意,驳回原告之诉讼请求。六月后,原告再次具状至西城法院诉请离婚。
法院判决:准予离婚。
律师意见:本案为一方当事人在国外一方当事人在国内的离婚之诉,本案中需要注意的事项有,1、因一方在国内一方在国外,因双方都有中国国籍,故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有权管辖。2、当事人是否需要亲自出庭,本案中因当事人在国外,往返不方便,希望开庭时由律师全权代理本人不到场,开庭前与法官沟通说明该具体情况,法官让律师提供当事人的出入境情况证明后,得知当事人在国外,故准许当事人不到庭。3、本案为涉外案件,法律文书有别于国内的案件,需要当事人在所在国公证认证后方能在国内使用,需涉外的当事人注意。